《宁晋县自媒体协会章程》
一、总则
1. 本协会名称为“宁晋县自媒体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2. 本协会是由宁晋县内从事自媒体行业的个人、团队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宁晋县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宁晋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贡献力量。
二、业务范围
1. 开展自媒体行业的调研、统计和信息收集,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 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3. 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4. 搭建自媒体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合作与发展。
5. 开展自媒体行业的评优、评先活动,树立行业典范,推动行业发展。
6.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服务。
三、会员
1.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2.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在宁晋县从事自媒体行业工作或相关活动;
● 无违法违规记录。
3.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4.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7.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会员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4.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5.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6.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8.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 1、3、5、6、7、8、9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9.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0.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1.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3.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4.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5.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6.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2.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3.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7.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8.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1.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附则
1. 本章程经[具体日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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